各区县水务(农水)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莲湖区、新城区、碑林区、航天基地城管局,西咸新区住建局,高新区、经开区、浐灞国际港、曲江新区管委会涉水事务管理部门,市水保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若干措施》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管工作,厘清工作职责,明晰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防治人为水土流失,
推动新时代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管工作清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管工作清单
1.承诺制管理项目。受理材料包括申请文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附专家意见表)和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对材料完整且符合承诺制管理要求的,审批部门受理后即时办结。
2.非承诺制管理项目受理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审查并完成行政许可(不含技术审查修改时间)。
1.抽取专家。按规定抽取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并向专家发送拟审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电子版)。
2.印发通知。会议通知应明确廉洁纪律要求,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等透露有关专家信息。
3.查勘现场。由审批部门组织,监管部门、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主设单位的代表及至少一名技术评审专家参加,填写《现场查勘意见表》。
4.召开会议。专家签订《廉洁承诺书》,会议主持人组织学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及《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主要章节条款。专家组讨论审查结论时应对照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和市水保监发〔2022〕98号第十四条规定,做到客观公正,当场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明确技术审查结论。
5.方案复核。对通过或基本通过技术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应至少由专家组长复核。生产建设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复核,并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复核期间,由审批部门或组织审查部门负责转递专家个人意见工作。
1.对承诺制管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材料满足承诺制管理要求且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列正确的,审批部门及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不满足承诺制管理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并退件。
2.对非承诺制管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通过或基本通过技术审查的,经专家复核、审批部门核准后,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通过技术审查的,应在技术审查会后及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对未通过技术审查、或不满足行政许可条件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监管部门应及时约谈项目方案编制单位,可邀请建设单位参加。
审批部门应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在其官方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公开,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非承诺制管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第一次技术审查专家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由审批部门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应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现场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检查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项目的10%;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监测季报、承诺制管理项目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开展全覆盖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邀请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和专家参加。
1.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3.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4.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5.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6.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7.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1.印发检查通知;
2.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
3.听取生产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情况介绍并问询;
4.填写检查情况表,现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5.应在20个工作日内印发检查意见;
6.存在限期整改任务情形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1.印发书面检查通知;
2.结合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自查情况报告、自查表及日常监管情况,应在20个工作日内印发检查意见。
随机抽查需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现场检查的,可调整和简化有关程序。
监管部门应与“标准地”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标准地”及其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加强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建立完善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制度,强化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
监管部门应及时完成跟踪检查结果的信息填报,实现生产建设项目情况动态管理。
财综〔2014〕8号、陕财办综〔2015〕38号、陕价费发〔2017〕75号、陕财办税〔2020〕9号。
1.开具缴费单。监管部门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非承诺制管理项目)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管理项目)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单,同步通过陕西省非税收入协调工作平台(https://etax.shaanxi.chinatax.gov.cn//snsw-nontax/#/)开具费款信息核定单。
2.缴纳补偿费。费款信息核定单开具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缴款,或者通过税务局窗口开具税务缴费通知单后经银行缴款,取得完税证明。
3.填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V4.3)。监管部门应及时将补偿费缴纳情况填入补偿费模块。
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监管部门在项目跟踪检查及验收核查时,应查验项目初步设计水土保持篇章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对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在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回顾性监测报告(施工准备期至方案准予行政许可之日)。监管部门应对相关材料进行格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存在问题和限期修改报送时间。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向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对符合要求的,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存在问题和限期修改报送时间。
工期3年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月报送上一年度监测报告,监测年度报告宜与第四季度监测季报结合上报,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
监测资料应及时上传至监测模块。
项目跟踪检查及验收核查时,监管部门应对监测资料及回执进行完整性查验。
1.材料受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监管部门结合水利部水保监督函〔2019〕23号文件要求,对报备时间、材料卷宗、公示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查。
2.出具回执。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材料。
3.填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V4.3)。
4.定期公告。定期在监管部门官方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情况。
1.确定核查项目。加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设置弃渣场的项目全面开展验收核查。核查应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6个月内完成。
2.印发核查通知。监管部门在验收核查前印发核查通知,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组成复杂和水土保持措施类型多样的生产建设项目,监管部门可邀请专家参加,并按规定支付专家费用。
3.核查前准备。核查前应对项目验收报备材料进行查阅,确定重点核查内容。
4.现场核查阶段。现场核查应围绕自主验收程序、验收材料、措施落实、防治效果、水利部第5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等方面进行,核查当场应填写核查意见表,明确核查结论和整改要求。
5.印发核查意见。监管部门应在验收核查后20个工作日内印发验收核查意见。
6.填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V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