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弃土弃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交函〔2021〕311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及重点水运项目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要求,切实做好公路水运建设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沿线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项目建设和运营安全,避免因工程弃土弃渣给沿线群众生产生活和下游行洪带来不利影响,现将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弃土弃渣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工作责任,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制度和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

按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要求,科学合理做好弃渣(土)场选址及环水保设施设计,严格执行现场规范作业要求,及时对弃渣(土)场进行复垦复绿,切实提高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弃土弃渣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项目前期阶段工作要求

(一)综合利用,源头治理。

根据工程特点和区域环境特点,综合地形、地质、生态等选线因素,合理确定路线平纵指标,因地制宜综合考虑采用路堤、以桥代路、以隧代路等方式,尽可能实现工程填挖方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统筹平衡。加强弃土弃渣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地材加工自用、弃土与造地、复垦相结合的综合措施,从源头上降低弃土弃渣规模。

(二)合理选址,科学设计。

设计单位应高度重视弃渣场选址设计,选址应严格避让法律法规禁止区,经论证可以设置的或需设置临时弃置转运点的应随主体工程一并论证和报批。同时,弃渣(土)场选址应避让滑坡、泥石流等地灾隐患点,避开可能影响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行洪安全的位置。弃渣(土)场选址初步确定后应当进行现场逐一复核,征求所在地县级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意见,临河临湖弃渣(土)场应与河湖划界成果进行比对,需开展行洪论证的应及时编制论证报告并按程序报批,确保设计弃渣(土)场后续能够顺利启用。弃渣(土)场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地勘和稳定性复核,合理确定堆渣(土)量和台阶高度,设置挡渣墙(坝)或护脚护坡设施,周边按要求布设截排水沟和沉砂池等环水保设施,根据需要设置坡面防护。弃渣(土)场复垦复绿方案纳入主体工程设计。拟设置于山区沟谷内的大型弃土场,宜进行泄水洞与明沟排水的方案比选。

(三)动态评估,及时报批。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启动编制,并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立动态评估确认机制,并适时报有权批准部门审批。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及时将主体工程设计情况及弃渣(土)场选址情况告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应动态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并将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具体要求反馈主体设计单位。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前,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中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各项措施的情况予以确认。项目施工图设计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对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水函〔2015〕1561号)等要求组织对已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全面梳理,当出现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按照要求启动并完成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编制报批工作。

三、项目实施阶段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健全机制。

各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主体责任,将水土保持设施及相关措施纳入施工及监理合同,保证水土保持设施资金投入。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要求,委托专业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水土保持设施监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制度体系,定期组织水土保持工作业务宣贯培训和考核检查,督促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及主体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履职到位,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规范弃土弃渣行为。

(二)强化管理,规范行为。

一是严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弃置渣土;

二是弃渣(土)场施工前要做好地表土剥离保存,综合利用于土地复垦、植被恢复和景观绿化工程;

三是弃渣弃土前应做好场地清理,先施工挡防设施和施工期临时排水设施。排水系统应接入原有水系;

四是弃渣(土)应分层压实,压实度不小于85%,场地表面应设置排水横坡。严格按设计坡率、高度和平台宽度实施。弃渣弃土过程施工中应按环评水保报告及批复要求,采取扬尘、噪声、水污染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五是雨季要重点做好弃渣(土)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时疏通水系,加强渣体稳定性监测,确保汛期安全;

六是弃渣弃土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复垦方案要求进行复垦复绿;

七是弃渣(土)场使用期间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使用单位、使用期限、设计容量、环水保批复文号、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参考格式详见附件。

(三)严控变更,完善程序。

严禁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确定的弃渣场以外区域弃土弃渣,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文件要求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四)全面核查,及时验收。

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各公路水运建设单位应按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要求,组织水保监理单位及验收单位对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流程及弃渣场水土保持设施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在项目交工验收后,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及《四川省水利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报备办事指南》等相关规定,组织对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申请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式营运。

四、行业监管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水土保持的交通行业监管责任,与水利部门建立公路水运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主体工程建设日常监管范围一并检查,协同推进。配合水利主管部门抓好当前弃渣(土)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问题的督促整改,确保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规范有序推进。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29日

附件:弃渣(土)场公示牌(参考格式)

   
项目名称:弃渣场名称: 
行政区位:环评、水保批复文号: 
弃渣方量:占地面积: 
开/完工日期:使用期限: 
复垦方案:  
建设单位:现场责任人: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联系电话:
土建监理:现场责任人:联系电话:
水保监理:现场责任人:联系电话:
水保监测:现场责任人:联系电话:
监督单位:县水利局:联系电话:
   

欢迎全社会对本工程建设未按“先挡后弃”,乱堆乱弃土(石、渣),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